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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电子警察”位置的法治意义
2009/4/16 9:08:00   解放日报   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兼高教研究所所   关键字:电子警察      浏览量:
使用图像监控设备拍摄的画面资料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已是国际通行的交通管理手段之一。我国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3月31日,上海交警部门在网上公布全市1700多处电子警察的具体分布情况,在短短70分钟时间内,网站点击人数就超过90万人次。
所设置监控设备,并不是取消人们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恰恰是为了保障人们隐私权的实现。一般而言,人们在道路上做出的行为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对较少,无论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有哪些突破,在公共场所的更衣室、淋浴房、厕所等区域都将严禁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为保障人的意志自由和公平竞争,在从事政治、文化、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的某些区域(如投票选举的写票区、文娱演出的化妆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休息专区和工作人员休息专区等),也不得设置监控设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一视同仁的观察记录也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21条还明确规定了遇有九种情形之一,应当消除监控设备的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为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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