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技防和保安立法能否合并的提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中国安防协会秘书长靳秀凤等也曾撰文指出,鉴于我国安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把安防和保安立法生拉硬扯到一块是不现实的,因为我国的技防和保安业的发展与日本、美国的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是有很大区别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客观事实。
在进行技防立法草拟前,公安部科技局在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基础上经过大量的调研表明,全国性报警服务业已经具备了立法的条件,而保安立法尚不够成熟,还必须进一步推进保安公司社会化、市场化以及有关改革后,才能比较顺利地开展保安立法。因此,目前有关保安立法草案还存在比较粗糙等问题。
我国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从开始存在的第一天起就是社会性的,是一种向市场商品经济运作的产业。我国过去的人防概念基本上是一种议题,而不是商业化,所以技术防范的商业化应该早于人防的商业化。
在讨论立法可行性的时候,也有人认为保安法还没有出来,搞技防立法是不是早了点?其实,我们国家发展的情况和西方像日本发展的情况不一样,日本先是人防发展起来,在人防的基础上才成立了技防,在技防这一块专门设立了人防。我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是技防方面比保安人防方面的发展要快,而保安这方面的进展比较缓慢,阻力比较大,工作比较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先把技防方面的立法立起来,日后再制定保安法也没有关系。制定保安法之后,保安公司实施的技防方面的规定可以参照使用这个技防法就可以了。而且我们感觉到我们国家技防方面的规定和日本不同,我们规定的对于不单单是保安公司。因为搞技防方面的安全报警还有物业小区以及专门的公司,不是一个保安公司的独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就用保安法来解决技防问题也解决不了,不可能把我们刚刚讲的非保安公司的情况囊括在内,所以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先搞技防,成熟了以后再搞人防。这种立法思路在我们的安防报警里立法里是可行的。
业内人士都知道,我国保安仍然是由公安机关领导,而技防行业已经实现了产业化和社会化。对两者的规范和管理只能采取不同的路径,对已经社会化的安防报警服务业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看,技防行业之中,保安公司只是众多从业单位中的一分子,也不单独承担报警信息处理、警惰处理和接、处警服务,在当前的体制下,保安业不能和技防行业完全融合,互相取代。所以,技防立法要解决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保安业不完全相同,两者不能合并立法。将来保安立法,可以规定保安公司的技防规范适用安防报警服务业条例,就足以解决问题,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互补关系,可以防止两者之间产生漏洞。
链接阅读:人防和技防 两手都要硬
随着安防科技的发展进步,人们热衷于追捧各种各样的新材料新技术,但人防的重要性却往往受到忽视。然而实践证明,技防是手段,人防才是根本。所以在强调技术的今天,我们必须提高人的防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安全防范的效果。
近日,据《成都商报》报道,在该报记者对市区内20个“平安小区”的暗访中,有一半存在安全隐患,人员可以自由进出,行迹可疑也不被保安阻拦询查。这样的案例在全国的居民小区中屡见不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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