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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上空的电子监控:其实并没那么可怕
2007/8/15 8:58:00   扬州晚报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昨天下午,一市民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们那并不大的小区里,居然安装了十几个监控探头,感觉生活在一个被监控的环境中。记者随后采访发现,这种情况在其他小区和公共场所非常普遍。(8月14日《扬州晚报》)

  昨天下午,一市民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们那并不大的小区里,居然安装了十几个监控探头,感觉生活在一个被监控的环境中。记者随后采访发现,这种情况在其他小区和公共场所非常普遍。(8月14日《扬州晚报》) 

  随着科技的进步,车站、码头、机场、道路等许多公共场所都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实践证明,安装电子眼在震慑罪犯、打官司取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不过,电子监控设备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提高百姓安全感的同时,个人权益是否能得到尊重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安装电子眼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地监控权利范围内的具体目标,预防或减少不法行为,从而保障个人权益。而其最大的弊端也正由此产生,浴池、校园等公共场所一般不宜安装,将电子眼有意对准住户及办公室,就会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因为从技术层面来看,电子眼本身并不具备识别能力,有啥拍啥,照单全收,也就是说,在某种许可的范围内,电子眼的所有人可以轻而易举地捕获一些别人的隐私,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一旦公布出去,就会对被监控对象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就好比一把刀,拿来切菜是菜刀,用来行凶便成了凶器。

  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就该市安装使用电子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规定重点单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区域需要安装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安装了安防设施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而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置电子眼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笔者以为,北京的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学习,电子眼的重要作用在于提醒与震慑,安装电子眼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记,像警察站在马路上一样让人一眼就能看到它的存在,从而产生安全感。电子眼不能代替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只要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眼的作用,照我看,电子眼其实没那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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