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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越来越大 防雷检测究竟谁说了算?
2007/1/25 9:13:00   彭城晚报   本站编辑   关键字:防雷/检测      浏览量:
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防雷市场越来越大,这起官司折射出的利益之争引人深思。

    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防雷市场越来越大,这起官司折射出的利益之争引人深思

  ■新闻提示

  铜山县供电公司因防雷检测问题将市气象局告上法庭一案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也引发了诸如企业违规还是部门垄断等方面的争议。虽然泉山区法院是一审判决,但已被市质检所进行防雷检测的100多万平方米新建建筑物的检测是否合法,其所有者的担心是必然的。同时,铜山县供电公司是否上诉,市质检所的防雷资质能否解决,都还要拭目以待。

  案起缘由:为利所趋?

  2003年至2005年间,铜山县供电公司开发建设了铜电家园职工住宅小区,在与市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中心联系后,铜山县供电公司认为该处收费高,就委托市质检所进行防雷检测并获相关证书。2005年12月,铜山县供电公司到市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备案,并要求颁发竣工手续,却被告知要到该中心重新进行检测。铜山县供电公司没有听从,而是到市建设局备案后为职工办理了上房手续。

  今年6月,市气象局向铜山县供电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铜山县供电公司新建铜电家园住宅小区,未取得市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要求停止使用,须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手续。而铜山县供电公司不服处罚,诉至泉山区法院。

  我市高层建筑和智能化大厦越来越多,实施防雷保护的必然性显而易见,而防雷市场的份额越来越大。据了解,防雷市场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多,徐州每年有近千万元市场份额,而施工单位仅有市气象局下属的两个实体。虽有其他防雷工程施工的实体曾向市气象局申请施工资质,但被告知“国家和省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认证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申请未获批准。2003年,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启动防雷检测申报工作,并于2005年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省计量认证,2005年9月由市质检所正式开展业务,至今已检测了100多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

  市气象局“包揽”了防雷设施的施工、检测、收费市场,而市质检所“染指”其间,铜山县供电公司等单位选择检测价格相对优惠的市质检所进行防雷检测,并因此走上法庭。一接受采访的相关人员认为,其中主要原由是因利而生。

  法庭辩论:处罚合法?

  原告铜山县供电公司和被告市气象局法庭相见,各自举证,针锋相对。双方举证、辩称等内容丰富,涉及很多方面,但主要焦点也很明确。

  其一 小区交付使用是否合法?

  原告认为,建设工程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通过全部项目的验收并进行备案,具备法定交付使用条件。而被告认为,铜电家园小区未取得徐州市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属擅自投入使用。

  其二 市质检所检测是否合法?

  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的真正目的是以行政权力垄断防雷设施的施工、检测、收费市场。本市存在两家防雷测试单位: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徐州市防雷中心监测站,市法制办及市建设局认为双方测试报告皆有效,都可备案作为建设工程验收资料,徐州市在防雷方面管理、施工、检测只有一个主体显然不妥,明显违反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背离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利用职权指定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而被告认为,江苏省气象局2004年为徐州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颁发了《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证》,证明该中心具备防雷装置检测检验的合法资质。徐州市质检所无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资质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其三 处罚程序和主体是否错误?

  原告认为,处罚程序和主体错误,处罚前未进行听证,处罚单位名称“铜山县供电公司”有误,而处罚前没有进行听证,气象局处罚主体应为质检部门而不是建设单位。

       被告认为,铜电家园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是“江苏省电力公司铜山县供电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将违法主体简写为“铜山县供电公司”,违法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处罚主体正确。处罚额度是1万元,不属于《气象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不适用听证程序。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泉山区法院12月13日依法进行判决。庭审认为:

  其一,原告虽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但其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防雷装置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原告诉称“已获得建设部门认可”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其二,依法断定被告徐州市气象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具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而原告虽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管理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验收证书》,即使能够证明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但不能证明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行政许可,其不具备法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其三,原告诉称“处罚主体错误”,被告将处罚单位列为“铜山县供电公司”,虽然不是原告单位的全称,但该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不构成处罚主体错误。原告诉称“应当处罚质监部门而不是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规的明确规定,对该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泉山区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徐州市气象局作出的(徐)气罚字(20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波未了:各方反应不一

  此案判决后,由此引发的各种各样的争论和看法仍余波未了。

  部门“垄断”仍要继续?防雷设施检测行政许可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目前没有实施该项许可。法院依法认定,未经法定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与否并不能必然推论出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当然具备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目前我市尚存在具备合法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防雷设置检测工作能够正常开展。言外之意,目前仍由气象部门说了算,别的检测还是不合法。一位被市质检所进行防雷检测建筑物的企业负责人说,那我们的检测证书就没有用了?过去花的都是冤枉钱?市质检所应给我们什么说法?

  读者唐先生认为,气象部门和质检部门因权力和利益之争,殃及的是已经接受市质检所检测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目前,铜山县供电公司是否上诉,市质检部门还有什么举措,已经被市质检所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又有何举动,尚未可知,本报也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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