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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服务业呼唤保险机制的介入
2006/5/23 14:47:00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公安部主办的《2002中国安防论坛》的政府主管领导、海内外专家学者在谈到我国报警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这一命题时,均不约而同地指出保险业对报警服务业的及时介入必将相得益彰,甚至比喻为“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报警服务业的发动机”。

肖公亮 

    公安部主办的《2002中国安防论坛》的政府主管领导、海内外专家学者在谈到我国报警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这一命题时,均不约而同地指出保险业对报警服务业的及时介入必将相得益彰,甚至比喻为“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报警服务业的发动机”。

    在安全防范领域,“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安全是商品,消费买平安”、“大力发展联网报警服务平台”等观念已促使报警服务这一新兴产业获得更为强大的生命力。有专家预言报警服务业的市场份额必然会实现从以商业用户为主走向以居民用户为主这一转变。换句话说,报警服务业的联网客户由于服务对象面的迅速扩展势必关联到亿万户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可以预计到的瓶颈之一乃是保险机制的不到位造成客户契约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责任之缺位,甚至导致客户信心的缺失。

    按海外报警服务业同行之经验,保险业之介入从法律责任地位上极大地强化了报警服务业在联网客户中的信誉和可操作性。

    国内的现状是保险业对报警服务业并无适当的险种。目前代用的办法不外乎三种:一种是客户自身投保家庭综合险;第二种是联网报警服务公司为客户代办家庭盗抢险;第三种是以安防产品险取代之。这些险种均没能覆盖报警服务业在执行服务契约中因服务方疏忽或过失在意外盗抢事故中所造成客户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失的赔偿。这一块既是我国保险业的一大空白,也是制约报警服务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

    报警服务业是从属于公安部门主管的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且具备民营、专业、优质服务、公安助手、分布广泛及出险机率不高等特点,完全符合由第三者承担出险责任的保险业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该没有犹豫徘徊的必要。

    保险公司介入报警服务业的实用模式探讨如下:

    首先由保险公司通过公安部门对报警服务业执业公司的资质认定确定其作为投保人的信誉度和资格。

    其次,保险公司开设保安(保全)产业责任险的新险种,接受报警服务业执业公司的投保,对保安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因产品设置不当、维修不当、管理不当等服务过失所引起的盗抢损失承担理赔责任。保安公司则根据服务契约直接对出险的联网客户承担损失赔偿。理赔额中90%由保险公司承担,10%由保安公司自行承担。

    投保额年费应与该保安公司联网客户数量和经营额挂钩,通过保险公司精算师的调研确定其人身伤害、死亡或财物损失的个案赔付限额和全年累计最高赔付限额。

    人身伤害、死亡事故须经医疗机构认定,财物损失须经当地警署认定。其他免赔事项可从保险公司惯例。

    保险公司介入报警服务业后,保安公司、保险公司、联网客户三方相互之间均通过商业契约行为明确出险事件后果的法律责任主体,对联网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做到切实保障,上述三方均可从这种保险机制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种保险机制必将极大地激励报警服务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治安责任向警民联手、以民为本、以警为盾的方向实现分解转移,最终实现社区安全防范的社会化改革。 

 

(作者单位:上海永安保全报警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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