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评论 > 正文
让人脸识别真正物尽其用,成为便民、利民的技术
2020/11/18 21:31   河北新闻网      关键字:人脸识别 物尽其用 便民 利民      浏览量:
不仅仅是北京的社区推广使用人脸识别,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无论是手机支付,地铁、机场安检,还是学校、办公大楼门口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踪影。
  近日,北京市20余社区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此外,仍有多个社区正在推动人脸识别系统的落地。
  不仅仅是北京的社区推广使用人脸识别,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无论是手机支付,地铁、机场安检,还是学校、办公大楼门口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踪影。
  人脸识别,看似给物业及业主双方都提供了便利,但是为了配合人脸识别系统,业主往往需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敏感隐私的信息,这就造成了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有些小区甚至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收取小区业主的相关信息。由于部分业主具有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在前期收集信息阶段,没有选择提交信息,这使得他们每次进入小区都成了麻烦事。在个人信息安全未有妥善的保障时,应当允许个人有不参与人脸识别的选择,并且有相应的替代方式来验证身份。是否使用人脸识别,该由用户说了算,我们有对强制人脸识别说“不”的权利。
  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的小区,大多引入第三方公司提供“刷脸”服务,服务采集信息的方式各有不同。这样一来,难以保证有足够完善的后台监督机制来规避业主的信息被泄露或售卖的风险,居民更无法判断个人的人脸信息最终流向何处。在监管仍存在许多漏洞的情况下,即使合法采集的人脸数据也可能在灰色交易市场被滥用。而某款被社区使用的APP《服务协议》中公然显示,服务停止后,XX科技“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删除您的数据”,同时“没有义务向您返还任何数据。”这意味着只要使用过此款APP,你的信息可能就会被永久“掠夺”。这些看得见的“危险”摆在眼前,对强制人脸识别说“不”,更加“情有可原”。
  按照《民法典》,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三原则,同时要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随着技术更新,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就要求,在收集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这意味着采集人脸信息时,单方面通知是不可行的,需要被采集方主动表示愿意提供信息方能实施采集行为。
  “隐私和数据安全,相对于便利性什么更重要?”,《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讨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入到地方立法的视野之中,确为一大进步,这条路还需走向更远。
  首先,需要规范谁可以搜集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人脸和指纹等信息。明确采集人脸的用途、方式、存储的途径。其次,在允许搜集人脸信息后,也需要公开透明人脸信息使用的场景,防止人脸被滥用。最后,维护合法的个人信息权益,需要多方发力。无论是学者还是老百姓对技术都要有质疑精神。媒体也应当揭示相关的风险,给老百姓提个醒。当全社会都重视起来,推动立法层面对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强制性标准,不让服务方在出了问题后轻易脱逃责任,或者在担责后,付出不足计量的低成本,一定能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化。
  对强制人脸识别说不,别为了便利去让渡隐私,让人脸识别真正物尽其用,成为便民、利民的技术。(赵蓓)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