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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表决通过 8月1日正式施行
2022/6/5 08:55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关键字:辽宁省 大数据 条例      浏览量:
《条例》明确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
  5月31日,《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是规范全省大数据发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数据要素市场是大数据发展的基石。为解决辽宁省数据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问题,《条例》设置“数据要素市场”专章,明确了市场主体在数据采集、加工、使用、交易等基本权益方面的保障性规定;同时,对数据交易和竞争行为以“负面清单”方式划定禁区,就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予以规定,并对违法交易、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此外,针对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不充分问题,在“公共数据”一章中规定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将这一宝贵的数据资源导入市场化开发,提升数据利用价值。
  《条例》明确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实现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当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社区公共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促进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设施应用智能化感知设备;在智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县城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部署农业物联网、农机智能终端传输设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设备等,升级涉农企业设施设备;在智慧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远程医疗能力提升和智慧医院实施进程,发展智慧教育、智慧体育、智慧商业设施,应用智慧老龄化技术,数字化改造文化、旅游设施,实现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和迭代升级;在智慧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快实现感知、传输、计算等设施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高效,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优化传感、通信等元件在能源系统的布局,建设智慧能源运行云平台和油气管道智能化平台。
  为满足大数据发展必备的基础设施需要,《条例》设置“基础设施”专章,规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发力、分层分类实施。根据国家“东数西算”总体安排,在全省大数据中心建设上,要求充分利用国家算力资源,因需适度建设,高效建设利用。同时,就信息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等创新基础设施等布局建设进行了规定。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的前提。《条例》设置“数据安全”专章,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责任确定原则,搭建数据安全管理体制,并就全社会各主体建立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数据存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予以明确。
  此外,《条例》还设置“发展促进”专章,明确了大数据企业普遍关注的应用场景挖掘和融资、用地、电价等优惠措施的规定,以提升企业发展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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