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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推进智慧工地管理,明年起在建工程项目全部人脸打卡
2021/12/24 09:39   济南日报      关键字:济南 智慧工地 明年 全部 人脸打卡      浏览量:
12月22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人工费结付工作“六个切实”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应全部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实名制考勤;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全部登录使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12月22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人工费结付工作“六个切实”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应全部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实名制考勤;施工合同价超过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全部登录使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
  在建工程项目全部采用人脸识别考勤
  劳务人员未在市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未经过基本安全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全部纳入市实名制平台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应全部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行实名制考勤,市实名制平台不再接收“泉城平安卡”打卡考勤信息。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以设备连接不畅为由,影响正常的实名制考勤管理。
  市区(县)两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施工现场是否设置门禁系统实施人员进出场封闭式管理、是否连接市实名制平台进行人脸识别信息化考勤等情况作为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和日常巡检的重要内容。
  工资结算以线上考勤为主要依据
  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出入场劳务人员必须全员考勤,当日通过市实名制平台线上考勤的人数,不得低于实际到岗人数的60%;线下考勤的零工人数,不得高于实际到岗人数的40%。
  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劳务人员工资结算应以市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为主要依据,且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时,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其本人的银行卡账户。为提高在建项目劳务人员考勤积极性,对当月在市实名制平台线上考勤天数达15天(含)以上的劳务人员,必须通过市实名制平台线上代发工资;对当月未在市实名制平台线上考勤或线上考勤天数不足15天的劳务人员,可按零工计取工资,无须通过平台线上代发。
  在满足相关政策规定,每月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金额或者比例的基础上,在建项目总承包单位可按市实名制平台中该项目线上考勤天数在15天(含)以上的劳务人员全部工资结算值,向建设单位申请当月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在该月的工资发放周期内一次性拨付完毕,不得少拨、迟拨。
  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专户平台监管
  对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未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户协议约定,未能及时、准确将人工费用拨付或工资代发数据上传市实名制平台,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其新开户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不予录入市实名制平台,视为其暂不具备农民工工资专户平台维护能力。对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违规失信行为,在市实名制平台予以公示。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按合同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人工费及时支付到位。全市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春节前20天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按实际施工进度完成一次年度结算,且不得晚于春节前10天拨付工程进度款,确保农民工于春节前足额领到全年工资。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将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八种违规情形启动执法检查和惩戒措施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启动执法检查程序: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并未接入市实名制平台管理的;
  (二)项目管理人员未纳入市实名制平台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平台线上考勤出勤率未达到60%的;
  (三)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的“在职”状态的劳务人员数量,明显低于该项目现阶段应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数量的;
  (四)通过市实名制平台线上考勤的人数,低于实际到岗人数60%的;
  (五)各级住建部门清欠机构受理的持有工资结算有效凭据的讨薪投诉农民工,未纳入所在项目实名制平台管理的;
  (六)当月市实名制平台线上工资代发人员与线上考勤人员不一致的;
  (七)建设单位当月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市实名制平台线上考勤人员应支工资总额的;
  (八)其他应启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检查的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区(县)住建部门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查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责令项目停工,并对责任主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信用评价扣分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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