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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修法禁止物业“强制人脸识别” 建议者揭秘推动过程
2020/11/24 15:58   央广网      关键字:杭州 修法 禁止 强制 人脸识别      浏览量: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新增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新增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目前该草案已提请浙江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如获通过,它将成为全国首部将小区人脸识别纳入物业管理的法定条例。
  修法建议者是“人脸识别第一案主诉人”:没想到建议被采纳
  郭兵,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是草案中人脸识别规定的建议者,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时,他说,杭州注重数字治理,这样的争议问题更应该得到体现。不过,他也揭秘了这个建议的“出炉”还有一定偶然性。
  郭兵曾担任过一家业委员会的副主任,9月10日,杭州市司法局发布《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版时,一位参与修订讨论的朋友来向他询问意见。郭兵告诉朋友,“应该在业主权利里明确隐私权和业主个人信息的权利。”他未料到的是,这一建议通过朋友的转达,引起了司法局的重视,郭兵受邀参加10月9日的听证会。听证会与郭兵的教学课程发生了冲突,他所任教的浙江理工大学规定,教师一学期仅有一次请假资格。“这次立法,如果真的我的建议能进一步呼吁出来,这个意义还是蛮大的,所以我向学校请假。”郭兵为听证会准备了5页书面意见,并在10位出席者中第一个陈述。现在回首,郭兵称那天 “请假真的非常值得”,也意外于草案对自己意见的吸纳。
  尽管草案得到了修改,但在郭兵看来,此次修法还并不完善,新条款的增加,也只是从物业企业的义务角度进行了规定,而对业主权利、业主大会的授权还缺乏关照。为了更全面地保护业主的权利,“应该在更加宏观的层面去做一个规范,”郭兵说。
  郭兵的提议并非没有现实依据,通过刷脸盗用私人生物信息等违法犯罪事件近年来开始大量出现。郭兵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同样是因为对强制刷脸的反对,一年前,他曾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有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之称。郭兵认为,该案事实层面比较清楚,并不疑难复杂,而在今年6月15日开庭后,法院以“疑难复杂”为由延期宣判,至今未果。
  对于本次草案的增改,除了意外,郭兵对它的带头作用予以肯定,他也期待“未来的立法能真正回应人脸识别被滥用的现实”,更加精细化,降低个人信息遭到滥用的安全风险,避免难以控制的后果。
  公众态度调研:64%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被滥用趋势
  10月13日,南方都市报人工智能伦理课题组和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参与《报告》工作的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冯群星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介绍说,报告聚焦了人们对人脸识别风险的关注,3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因人脸信息泄露于滥用而遭受了损失,另有高达64%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为了应对这样的风险,公众对于人脸识别的管理措施、信息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问题享有的知情权应该被保障,《报告》数据也显示,高达82.57%的受访者对此表示关切。
  这次调研在互联网上发布问卷和回收,有效问卷超过两万份。冯群星也说,“整体上公众的态度是比较包容的。”65%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利大于弊,只是在推广时需要注意风险。
  《报告》在“总结与展望”中提到,人脸信息需要确保授权同意后才能采集,收集和使用的原则应向公众明示。“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份报告,让运营方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能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冯群星说,“在未经用户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应私自采集人脸信息,或者用人脸信息去追踪用户的行为。”
  法学教授公开反对“强制人脸识别”:杭州修法鼓舞人心,公民发声推动决策
  对于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修订草案,公开反对“强制人脸识别”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评价称:“鼓舞人心。”在劳东燕看来,这反映了这一问题上公众和决策部门共同的积极关注。
  今年3月,劳东燕所居住的小区曾要求住户提供身份证及人脸数据,以便未来居民直接刷脸进出小区,反对此举的劳东燕向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寄去律师函,最终小区的门禁改造中止。对于本次杭州的修法,劳东燕也强调了公众发声的重要性,“每个修改的条款背后,都有比较重大的舆论事件,意味着出现问题,大家都出来发声的话,可以推动决策部门作出相应的改变。”
  近年来,越来越多场合打着“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须”的旗号开始布设强制刷脸系统,滥用的情况随之出现。劳东燕建议,维护公共安全所需的监控措施应予以分级。“保护公共安全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目的和手段之间必须合乎比例。”劳东燕说,数据安全问题可能引发的灰黑产业与违法犯罪,让以安全为名义的举措,反而成为了危害安全的因素。
  “我们现有的法律,本身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就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劳东燕向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介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网络安全法》,以及今年通过的《民法典》等。各项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规定是,在使用个人信息前需要征求同意。
  《刑法》对个人数据保护有多重保护模式,劳东燕看来,如果物业公司不经同意就直接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本身可能涉嫌刑事责任。但劳东燕也说到,刑法起的是兜底作用,此外,公安部门等可以有权作出行政处罚,而民事诉讼的途径就比较艰难。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意即起诉前需要证明相关事实,“实际上这是很艰难的,(因为)你不知道是谁滥用的,很难证明人家的滥用情况。”劳东燕说。
  考虑到信息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劳东燕建议,在保护措施跟不上的情况下,“不建议人脸识别系统的大范围推广使用,尽量不要在任何场合随便用看起来很便捷的人脸识别。”劳东燕提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应将问题留在最后一关,而应在搜集环节等前端就做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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