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GA认证标志使用的通知
2006/12/29 09:59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经公安部批准,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认证已开始实施。为做好GA标志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满足公安机关市场准入管理的需要,我机构依据国家和机构有关标志管理规定,现将活体指纹采集仪认证产品GA认证标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经公安部批准,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认证已开始实施。为做好GA标志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满足公安机关市场准入管理的需要,我机构依据国家和机构有关标志管理规定,现将活体指纹采集仪认证产品GA认证标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获证后,持证人应及时向我机构申领GA认证标志,并按规定加施标志并记录。

    二、活体指纹采集仪获证产品出厂前,必须加贴我机构统一印制的GA标志,不允许使用其他加施标志方式。获证产品单机本体上加贴1枚2号规格(21.0mm×17.5mm)的GA标志,单机外包装纸盒正上方加贴1枚4号规格(45.0mm×37.5mm)的GA标志。

    三、在接到我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持证人或其委托人可向我机构市场部提交《GA认证标志使用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办理标志申购与批准使用手续。我机构规定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持证人每种规格单次申购标志数量为500枚。

    四、我机构收到持证人《GA认证标志使用申请书》和标志工本费用5个工作日内,向持证人发放规定号段的标志和《GA标志使用登记表》样表。持证人应按要求做好标志使用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

    五、持证人或其相关获证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机构相关标志使用与管理规定,可以在获证产品的外包装箱上及产品宣传、使用说明、技术文件等文字材料上使用GA标志图案,印刷图案或电子图案的样式、颜色和图案比例应符合我机构发布的《GA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证人或其相关获证组织不得使用GA认证标志图案进行误导宣传。

    六、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使用的GA认证标志,具有多种防伪手段可供识别:

    1、标志中“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为紫外暗记,在紫外灯下可再现。
    2、标志的字母GA中含有微玺暗记,具有特定的缩微信息,在30倍放大镜下可看到。
    3、标志下部印有顺序码。
    4、全息底纹在光线下前后左右晃动时,呈现有规律的变化。
    5、放大镜下观察,全息图是由光点组成,在特定的位置可发现预设的缩微图案GA。

    七、我机构将持续跟踪标志使用情况,定期发布标志发放信息,受理有关标志的查询和申投诉。
    
    八、我机构联系地址:北京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邮编:100044,电话:010-51651890转860、862,传真:010-63345545。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到我机构网站 www.csp.gov.cn 的首页或公开文件栏目中下载。

    附件:1、GA认证标志使用申请书
          2、GA标志使用登记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活体指纹采集仪 GA标志 通知
    抄报:公安部科技局二处,刑侦局八处
    抄送:中国刑科协,各地公安厅(局)刑事技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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