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采购和应用管理通知
2006/12/28 14:27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处)、刑侦(警)总队、刑事技术处、科技处、装财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科技处、装财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处)、刑侦(警)总队、刑事技术处、科技处、装财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科技处、装财处:

    2006年9月7日,公安部科技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公科[2006]76号),对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的活体指纹采集仪实施产品认证制度。在此基础上,经商部二十局、二十二局同意,为加强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采购和应用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公安机关新采购的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必须通过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的认证,具有GA认证标志。没有GA认证标志的活体指纹采集仪一律视为不达标产品,各级公安机关不得采购。

    二、由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公安部对活体指纹采集仪的公安业务应用市场进行管理。该协会对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对具有相关企业资质、售后服务能力和信誉的,发放评定证书。同时,该协会根据活体指纹采集仪使用情况,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质量和信誉进行跟踪。没有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发放评定证书的企业,一般是综合实力较弱,或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应慎重采购其产品。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使用活体采集仪过程中,应及时将使用情况告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特别是与产品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产生分歧时,应函告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以便对各供应商做出准确的评定,同时,也可申请协助磋商解决。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活体指纹采集仪,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办理。

    五、已经在公安机关业务中应用的活体指纹采集仪产品,不符合产品认证和评定的要停止使用,有关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公安部第五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抄送:二、三、六、十、十三、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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