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4/20 09:56   长沙市停车办      关键字: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
2020年4月15日,长沙市停车办公布了其对《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4月15日,长沙市停车办公布了其对《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形势之要。2019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将“城市停车场”纳入四个补短板工程;6月19日李克强总理国务院常务会强调指出,“重点改造建设小区水电气路及光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加装电梯,配建停车设施。”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又提到“城市停车场”,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停车工作已列入中央最高决策层面。
  2011年《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正式颁布,但随着当前停车新形势的变化和现阶段城市发展要求,部分条款亟需更新和完善;同时近两年全国各大中城市均在停车场管理方面上“推陈出新”,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等地相继出台条例或办法。结合当前长沙停车发展现状,参照北京、广州、沈阳、深圳等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与时俱进,在原版本基础上进行修订。
  (二)现实之需。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78万辆(其中城区动态机动车达170万辆),相比2014年的144万辆,增加近134万辆。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停车场数量共3987座,总泊位132.1万个。若按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停车泊位数应达到车辆保有量的1.1-1.3倍为宜,按照1.3的比率计算(以动态机动车170万辆为计算依据),我市需配建停车位221万个,泊位缺口达89万个。而在机动车辆逐年剧增与停车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多重因素挤压下,机动车乱停乱放、违停处罚力度过小、泊位利用率低下、停车场管理混乱等现象日益增多,致使“停车难”现象没有从源头上得到真正缓解。
  (三)科学管理之必然。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原因,严重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老百姓出行和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停车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也市城市管理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如今,科学智慧的高效管理是当前停车场管理的新趋势,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无效,即是对资源最大的浪费。如何改善管理问题是目前停车场管理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出台《长沙市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从多个方面来应对停车场管理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生态环境。
  二、主要思路
  一是建管同步两手抓,在“一圈两场三道”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大力推动下,停车场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泊位稳步增长的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停车存量进行整合、归集,对全市范围内停车资源、车位车库进行全面普查,进一步完善城市级智慧停车系统,打通整个核心城区路内、路外泊位的资源通道,实现无障碍、近视距的互联互通,构筑全域覆盖的智慧停车共享生态。
  二是明确职能优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不仅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市、区、街道、社区”联动作用,形成全市“一盘棋”和“统一调度归口”的工作格局,还要明确社会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到停车秩序的构建中来。
  三是规范行为强执法,目前城市存在的停车难问题,乱停乱放、管理混乱是主要根源之一,同时现有的停车供给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故规范和培养良好的停车习惯和构建合理的停车秩序,是缓解“停车难”的有效举措之一,致力于城市交通环境的整体改善。一方面通过加强停车执法,治理“乱停车”,从法律层面来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对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使用者进行长期监督。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市直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停车场管理规定、机动车停放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二条继续沿用《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明确本市市区为适用范围,定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相关权限和职责。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长沙市停车设施项目办公室牵头抓总的责任;按照《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在《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市公安交警、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在《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备案制度基础上,根据《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备案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更新,并所有停车场纳入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根据《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结合长沙实际,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更新完善部分条款,将所有停车场纳入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参考《广州市停车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停车场挪作他用,以确保停车场为人民群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针对目前长沙市老旧小区等“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的现状,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综合湘江新区、市住建局反馈意见,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鼓励住宅小区内部挖潜增加泊位、政府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共享停车试点工作和全市停车场智能化改造有效盘活资源,以进一步缓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就针对目前长沙部分地区甚至全国各地存在的“车位只售不租”情况,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综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的反馈意见,对住宅小区的车位使用方式进行明确,具体事项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解决目前存在的“只售不租”乱象,促进小区停车供需平衡发展。
  (四)机动车停放规定。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并未对机动车停放进行规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参考《广州停车管理条例》等文件,对机动车停放进行明确,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中,要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的要求,规定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停放要求,以满足长沙市道路临时泊位的管理需求和未来发展。
  (五)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暂行办法》前款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具体条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逐一明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确保备案制度的有效施行,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条款进行再次明确,以解决目前全市停车基础数据不健全、不准确和未及时更新等问题,促进全市停车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根据《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的反馈意见,并参考《广州市停车条例》、《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本条款。
  四、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3、《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利用大数据缓解城市停车难工作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155号);《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长政办函〔2017〕85号);《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7〕87号);
  4、《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届第1号);《广州停车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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