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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2004第62号公告
2006/7/25 11:19:00      本站编辑   关键字: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 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 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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